被告人罗某勇于2018年至2020年间,利用担任那劳镇顶蚌村党总支部书记、村民委主任职务上的便利,
在协助那劳镇开展田西高速征地拆迁工作中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将属于顶蚌屯集体土地补偿款748494.69元据为己有。
据为己有,数额较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九十三条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庭审过程中,审判长有序主持公诉人、被告人、辩护人开展举证、质证等环节,听取了公诉人、被告人、辩护人的意见,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。被告人罗某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,自愿认罪认罚。法院宣布案件择期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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